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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2-09 16:26:58 打印 字号: | |
  阿荣旗人民法院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将财产保全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四、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六、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未能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应于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保全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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