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受被告李某某雇佣到被告阿荣旗某肥业公司处从事化肥搅拌工作。2022年4月24日原告王某某在工作时被运送化肥的叉车挤压手指导致受伤并住院治疗。原告于2024年1月5日起诉至阿荣旗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原告构成十级残疾等级。经查明,被告某肥业公司将生产化肥的工作承揽给被告李某某,而李某某作为原告王某某的雇主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肥业公司对于原告受伤的经过及伤情不了解并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庭前承办法官向原告代理人释明要求原告王某某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王某某以在外地为由表示不能出庭。2024年6月11日,承办法官向原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责令其本人出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调查询问,不得以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为由拒不出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开庭当日原告王某某按时到庭,详细陈述了事发经过及其他有关案件事实。现该案已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万余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一般不强制当事人本人出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出庭。但在个别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出庭可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尤其在侵权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过错直接影响赔偿责任的划分和承担,诉讼代理人因并非事情的亲历者,其陈述有时不能准确还原案件事实,在侵权事实复杂不易查清的情况下,法院责令当事人本人出庭具有必要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