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不仅是道德的底线,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世界中,更是法律关系的纽带。现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都离不开约定。这些约定,无论口头承诺还是书面协议,均是双方或多方基于信任与共识而达成的。然而真正使这些约定发挥效力的,不仅仅是法律的约束,更在于每个人的诚信度与责任感。遵守约定,主动履约,是契约双方最朴实的信用支撑,既是对他人尊重的体现,又是构筑诚信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
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郭金勇法官就帮助当事人成功调解并督促履行了这样两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诚实守信的宝贵品格。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1年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总价、运输责任等内容,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100余万元,乙公司迟迟未予供货。因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合同往来,为不影响双方的友好协作关系,甲公司自行交涉未果后,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至2020年2月,乙公司经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由于清算组成员未依法通知甲公司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甲公司的债权未获清偿。甲公司知晓后于2024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清算组成员辩称,清算前甲公司的分公司尚欠乙公司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已抵销,清算组成员不存在过错。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法院随即组织双方进行对账,查实债务互抵后乙公司尚欠甲公司50余万元。乙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当即表示,甲乙公司往来近二十年,双方之间存在较高的信誉基础,虽乙公司已注销,对甲公司的损失,清算组成员愿意承担给付责任。后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闭庭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庭前已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认为甲公司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但委托人认为“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双方仅是由于对账不及时出现误解而导致的纠纷,如债务清晰,绝不赖账。协议达成后,被告在到期前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乙公司。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半后,因甲公司与发包人发生争议,解除了总包合同,导致乙公司不能继续施工。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结算双方工程款。经鉴定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及价款均无异议,但对乙公司代购的木方、模板等材料款有异议。由于乙公司未在材料进场后及时通知甲公司查验数量,亦存在可重复使用材料未交付甲公司的情形,现乙公司将剩余材料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导致甲公司无法清点数量,也无法确定实际使用材料款的金额。经法院主持调解,甲公司对乙公司在其资金运转不畅的情况下,为赶超工程进度主动代购材料的行为予以感谢,并自愿承担一半的材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甲公司在三十日内给付乙公司工程款、材料款共计120余万元,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
商业交易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各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上两起案件,充分说明了诚信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