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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款人欠银行借款未还 担保人房产被拍卖
  发布时间:2024-05-23 10:22:22 打印 字号: | |

  阿荣旗人民法院 (包玉兰) 【基本案情】

2017年金某向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由许某提供担保,并将担保人许某名下所有的位于阿荣旗那吉镇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抵押物。上述借款期限届满,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多次催促无果后,将借款人金某和担保人许某一同诉至阿荣旗人民法院。阿荣旗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被告金某偿还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元及利息,被告许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金某和许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阿荣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明确向许某告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然而许某仍然以自己只是签了个字,不清楚该笔借款去向为由,不应当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拒绝申报财产,拒绝履行该笔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为实现申请人合法债权权益,阿荣旗人民法院对许某名下用于担保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使债务能得到顺利清偿,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其中,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其以财产或信用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即成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一审、撰稿:包玉兰 二审:唐汉忠 终审:特古斯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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