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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恋爱期间所发生的经济往来是否直接认定为借款
  发布时间:2024-05-09 15:40:11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贾宏博) 

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亚东人民法庭通过线上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一起追索恋爱期间转账款的案件在该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在恋爱期间互相之间经常用微信、支付宝发起转账,累计金额多达三十余万元,原、被告双方关系破裂后,原告以转账金额系借款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经法官释明,被告同意返还部分款项,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处于恋爱期间的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经济往来,这些经济往来可能是基于感情因素而产生的赠与行为,也可能是基于朋友情谊而产生的借贷行为,因此对于双方在恋爱期间所产生的大额转账记录,需要结合多个双方之间的关系、目的、用途、时间、频率、聊天记录等方面的内容,从而更准确地判断其性质。对于恋爱期间的情侣,如果相互之间发生较大金额的转账时,建议双方在转账时能够作出备注、说明,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不必要的困扰。(一审、撰稿:贾宏博 二审:刘冰 终审:王晓霞


 
来源:亚东法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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