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淼法官,你好,我们是您承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我们现在想主动履行案件款给付义务,希望法院能给做个见证”。4月13日下午,阿荣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张淼法官接到当事人电话,四名被告均要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希望在法院的见证下支付相应款项。
2021年,原告阿荣旗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与四名被告分别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四被告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出租给原告耕种三年,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方支付流转土地保证金,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金一年一议,如达不成合意,合同自动解除。2023年,原被告双方未就租金达成合意,原告向被告索要保证金,被告均拒绝返还,故起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因涉群体性纠纷,承办法官仔细核查案件证据,双方对收取保证金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为保证金的保证内容。因保证事宜是被告所在村书记与原告进行的商议,原被告双方未直接就保证金保证事项进行商议,亦未将保证金保证事项记入收据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前往被告所在村,对村书记及村民进行走访,了解案件细节,在结合原被告双方证据后,对保证金性质进行了分析,作出了判决。判决作出后,被告方依然有较大抵触情绪,承办法官多次对被告方进行释法说理,引导、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终于在法官的耐心的讲解、积极的引导下,四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主动履行案件生效判决,彰显了诚实守信正能量。
诚如试金石,信是金钥匙。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一种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行为。案件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仅维护了个人的信用,也是恪守诚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民事审判庭也将始终做到充分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最大限度鼓励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推动实现“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一审撰稿:金晓梅 二审:张淼 终审:郭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