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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给付彩礼但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24-03-04 15:19:04 打印 字号: | |
  阿荣旗人民法院 (董艳华)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22年1月6日恋爱,于2023年4月2日订婚,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18.8万元,原告母亲以红包方式交给被告2000元。筹备婚礼期间,被告用该款购买金、翡翠首饰共支出42330元(均在被告处),购买衣物支出561.52元,拍婚纱照、婚礼定金及装饰房屋等支出6699元,被告向原告转账1200元,以上合计50790.52元,剩余款137209.48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9万元,被告辩称原告给付彩礼的行为系赠与,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在订婚当日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现金18.8万元,该款应认定为彩礼,因双方发生矛盾后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返还彩礼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数额,因原告在给付彩礼款一个月后即诉至本院,双方也未共同生活,故彩礼款中,为被告购买黄金、翡翠首饰支出42330元,系按被告尺寸为其购买,且由被告保管,故首饰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按价值返还;拍婚纱照、婚礼定金及装饰婚房等支出6699元,系双方为筹备婚礼支出,不应返还;被告购买衣服支出561.52元,系双方恋爱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被告转账给付原告1200元,应在彩礼款中扣除;剩余彩礼款137209.48元应予返还。原告母亲给付被告2000元红包,系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后,原告母亲对被告的赠与,且数额较少,不应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79539.48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给付彩礼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前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恋爱一年后订婚,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被告彩礼,但原、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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