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那吉人民法庭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创新工作方式,多元化解纠纷,巧用案外人担保的形式主持案件调解,快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这是那吉法庭首次在民事案件中引入案外人担保化解纠纷的案件。
2015年6月,原告徐某借给被告王某人民币200万元,约定年利率15%。2015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被告王某于每年的6月29日将上一年度出具的借据收回并重新出具借据,2015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被告王某仅给付了约定利息。2021年6月29日至今,被告王某给付利息18万元,尚欠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4万余元。原告徐某经向被告王某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44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立即联系被告,被告对欠款事实并无异议,但提出暂时存在资金困难,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提出申请增加案外人某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具有较强的调解意愿,以及原告对被告是否能够及时按照协议还款的顾虑,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可引用案外人担保机制,并释明案外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风险。案外人某公司提交了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由该公司为被告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保证书。最终,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自此案件顺利办结。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上述规定为调解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在调解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快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