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首先要明确管辖权,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离开住所地满一年或已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有义务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离婚案件起诉所需材料:
1.起诉状两份;
2.夫妻关系证明即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如在诉状中主张房屋分割,需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房屋位置、价值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如在诉状中主张车辆分配,需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车辆型号、价值并提供车辆大本复印件等;
4.若夫妻存在债权债务,需明确债权归属、债务承担情况;
5.有子女的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并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6.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需提供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7.夫妻婚姻状况证明,如分居,需明确分居时间、原因等,需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等证据材料;
8.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法官寄语:婚姻初始皆美好,随着漫长的婚姻生活,激情退却,浪漫也无,会滋生很多的心酸与矛盾,若是可以调和的矛盾,请珍惜婚姻,不要冲动。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