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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调解化纷争 真情为民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3-10-23 15:42:49 打印 字号: | |
  阿荣旗人民法院 (薛萌) 

自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来,阿荣旗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走好群众路线,聚焦发展难题和民生实事,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那吉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受害人王某受雇于杨某、孙某,驾驶杨某和孙某提供的无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从事粉碎柞树的工作。2023年4月,王某在驾驶该拖拉机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未查明车后情况即进行倒车导致该车翻至路基下,王某当场死亡。后王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共同将杨某、孙某起诉至本院,请求杨某和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7万余元。

那吉人民法庭法官受理该案件后认真翻阅案卷资料,在庭前和庭后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组织背对背调解、面对面协商,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二被告当庭给付三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3万元,三原告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在未来工作中,阿荣旗人民法院那吉人民法庭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想信念,充分发挥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既感受到公平正义,又感受到司法温情,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明知其驾驶的农用四轮拖拉机发生机械故障,未查明车后情况、贸然倒车,导致车辆翻至路基下、王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二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向王某提供无号牌、未检车的农用四轮拖拉机进行作业,没有对车辆定期检修,在明知该车发生机械故障后,没有及时阻止王某操作该车,最终导致王某发生事故死亡,二被告的行为亦存在过错。故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那吉法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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