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韩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各有一名子女,再婚后于2016年共同生育一子韩某甲。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2023年7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将韩某甲判归韩某抚养,韩某同意离婚,但以自己需要工作无法抚养孩子为由,要求韩某甲判归王某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韩某均同意离婚,但都不同意抚养韩某甲,二人对所生子女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而且经法院调查和沟通发现,双方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与韩某离婚诉求。
【典型意义】
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成年人之间的家庭矛盾纠纷和客观困难不能成为父母双方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理由。本案中王某和韩某只考虑自己的矛盾纠纷和客观困难,视孩子为负担,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驳回离婚诉求,充分体现了在办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