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六合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经济来源,另一方不得逃避抚养义务提出离婚。
基本案情
闫某与刘某于2003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4年9月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和纠纷,2007年,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2021年闫某离家外出打工,与刘某分居至今,2023年5月,闫某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结婚20年,子女已成年,生活中难免遇到磨难,二人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刘某因发生交通事故看病治疗导致负债累累,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闫某离家后,刘某一直由其兄弟姐妹轮番照料。庭审中,闫某主张刘某已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遂判决驳回诉请。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离家出走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现象时常发生。婚内扶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须自觉履行该义务,特别是在对方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扶养责任的承担,对保障夫妻共同生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传承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本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既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对不尽扶养义务的人起到了行为约束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