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第一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开展诉讼活动的第一站,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最前沿,今天我们来讲讲民事立案的情景故事:
某位当事人两手空空来到法院立案窗口:“我要立案”
立案接待工作人员:“你的材料呢?”
一脸疑惑的当事人:“需要什么材料?”
立案接待工作人员:“需要起诉状(被告人为1个的,2份诉状,被告人为2个的,3份诉状,以此类推,被告人数+1)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及证据复印件(音频等转换为文字形式)及原告银行卡复印件”,在准备的起诉状中应明确原、被告基本信息,尤其是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及电话号码,若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是最好的,若不能提供,也可不提供,在诉状中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原告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所诉案件是属于本院管辖,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