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4日,74岁的邹婆婆在捡玉米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腿骨折卧床九天,住院期间始终不见儿子儿媳前来探望的身影,邹婆婆在难过之际,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但要的却不是赡养费。
由于邹婆婆年事已高,遂由亲属代替其来到阿荣旗人民法院六合法庭起诉。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金鑫立即电话联系其儿子进行上门调解,经过办案法官详细询问,邹婆婆道出了事情原委。2018年3月26日,邹婆婆将其所有的46.499亩口粮田流转给他的小儿子,至2026年3月26日期满,因为是自己的孩子,所以当时在流转时没有想过和自己的儿子要钱,只是现在卧床不起却没有人照顾,想起对子女的付出换来的却是如此结果,邹婆婆难免伤心,这才提出要小儿子给付土地流转费用的诉求。
刚开始调解时,邹婆婆的小儿子不同意调解,也不想给付土地流转费用,金鑫庭长耐心地向他解释其中缘由,大到法律法规,小到礼法道德。经过协商,小儿子最终同意给付父母这几年的土地流转费用。
躺在床上的邹婆婆看着金鑫庭长带去的调解书甚是欣慰,随后小心翼翼地提出“除了土地流转费用,能不能再给付赡养费”的要求,金鑫庭长带着邹婆婆的想法又一次上门调解,看子女们是否可以承担赡养费。面对邹婆婆的请求,小儿子表示:“对于土地流转费用之外的赡养费,如果妹妹能拿5000元,他也能拿3000元。”听到这句话不免让人寒心。
邹婆婆对于赡养费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使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赡养父母从来不需要讨价还价的理由,因为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延续千年的优良传统,更是一个人行走于天地之间最起码的道德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