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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好事从天来,忽悠上当骗钱财
  发布时间:2022-09-14 17:15:21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鄂小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反诈宣传的持续发力,诈骗分子将目标转移至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的老年人身上,利用老年人独居、安全感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实施养老诈骗。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驾照、到部队参军、办理部队养老、到部队当连长等事实,先后诈骗被害人卢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及其家人共65000元人民币。其中2014年2月下旬,王某某虚构能够帮助卢某某的父母办理部队养老的事实,诈骗卢某某及家人5000元人民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目的明确,枉顾法律和道德,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纵观本案证据,被告人王某某虚构种种借口诈骗被害人的钱财,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没有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字据,所以不存在民间借贷上的关系,相关证据可以互相吻合、印证,足以认定王某某诈骗65000元的事实。因此,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65000元予以追缴。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官提醒:

      要理性,不要侥幸,要警惕,不要盲目。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不要被侥幸心理蒙蔽双眼,“高回报、高收益”都很有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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