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伴随着一声清脆的微信提示音,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将赔偿款微信转账至原告账户内,原告当庭向法官递交撤诉申请书,双方家长谦让着走出审判庭…这是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速裁法官王红娟近日成功调解撤诉的一起侵权案件纠纷。
林某与王某为某小学私交很好的同班同学,上学前嬉闹摔跤,王某被林某摔倒后,遂用笤帚铁把击打林某致其后脑损伤,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住院治疗,两方家长多次协商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林某将王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王某家长接到传票联系法官提出反诉。承办法官王红娟考量林某与王某均系未成年人,且为同班同学,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耐心告知孩子们正处于身心发育、品格塑造的关键时期,如不妥善处理本次纠纷,不但会伤害同窗情谊更会影响孩子们的学习成绩。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当庭撤诉。现王某与林某已各自升入初中,同窗之情重修于好。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应教育引导孩子培养恭谦礼让、宽容仁厚的道德品质,培育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世界观,培养孩子承担责任的意识与能力,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校园纠纷的发生,为孩子创造健康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同时,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法官应当妥善运用调解手段,从法与情中寻找平衡点,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造成损害或损失后,法律明确规定了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一位监护人都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和人格,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