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任某在阿荣旗那吉镇景观大道驾驶车辆不慎将路灯杆撞坏,某电器灯具制造厂维修人员发现并报案后,联系到任某与其商讨修换路灯杆事宜要求赔偿18,000元,任某支付3,000元后,剩余款项未支付,某电器灯具制造厂将任某诉至法院请求给付剩余欠款15,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由于任某不配合诉前调解工作,该案及时转入立案程序。因争议不大、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诉讼标的较小,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标准,阿荣旗人民法院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由快审团队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查明,某电器灯具制造厂以政府招投标方式为阿荣旗那吉镇景观大道安装路灯,权属属于灯具厂,后期的养护维修都也由灯具厂负责,某灯具厂为本案适格原告。
【裁判结果】
阿荣旗人民法院快审团队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本案被告任某造成原告所有的物品损坏协商赔偿数额后经催要未履行赔偿义务,对原告请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另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故不予支持。判决任某给付原告某电器灯具制造厂赔偿款15,000元,驳回某电器灯具制造厂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赔偿损害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从事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该案系典型的侵权型财产损害赔偿案例,该案的妥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适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向当事人普及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的同时又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该案从受理到审结,充分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司法理念,体现了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趋势。该案的快速立案、高效审结,不但为微小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保驾护航,也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