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阿荣旗某物业服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提供物业服务的阿荣旗那吉镇某小区某楼业主王某某给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物业费3,124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逾期缴纳物业费所产生的违约金。王某某辩称阿荣旗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对该小区提供过任何物业服务,并就其反映的问题提供了照片,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
在案件受理前通过某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但因双方对物业服务履行情况的分歧大,故经调解员引导双方将本案转入诉讼程序。承办法官先行与调解员沟通了解基本情况后,又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为彻底化解矛盾,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案涉物业小区现场办案。办案过程中,通过走访整个涉案物业小区,承办法官就王某某反映的问题以及当日在现场新发现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小区现状进行现场解答,并告知双方发生纠纷后如何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在办案现场,双方当事人就存在的分歧问题达成谅解,王某某当场交付了物业费。
三、典型意义
当前,物业服务行业特别是针对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混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不健全,加上各物业服务区域的地理、人文环境不一,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业主不知道物业服务公司能提供哪些服务、提供了哪些服务。同时,有些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只知道不属于自己服务的范围,但对如何解决并不清楚,引发其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有些物业服务公司主动退出,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小区居住环境恶化。
和谐、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同建立、治理和维护。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义务,提高管理水平。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协助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通过业主自身的行动,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小区环境和氛围。
本案通过现场办案的方式,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为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