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承包经营阿荣旗向阳峪镇解放村老北极龙王庙137.50亩的林地与被告阿荣旗某有限公司流转经营的阿荣旗向阳峪镇解放村土地毗邻,2019年6月7日上午,被告用两台大型农机具在为其流转的大豆土地喷洒田间除草剂农药时,喷洒的农药漂移至原告林地内,造成原告栽种的6000棵苹果树苗严重损害或死亡的结果,经阿荣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荣旗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48429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2.23元,鉴定费4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阿荣旗某有限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是套挂在另一公司下的空壳公司,没有实际住所地。本院调取了公司财务账目,发现账目混乱,存在公司财产与法人个人混同的现象。本院对能否执行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财产进行了研判。
裁判结果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追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陈某某名下位于阿荣旗那吉镇物资综合楼一处房屋和位于阿荣旗那吉镇畅春家园一处商服,并将对该两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件。实践中,很多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公司没有独立的住所,没有独立财产,容易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本案在充分调查了解公司注册、经营、财务等相关情况后,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并执行法定代表人财产,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企图,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