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2017年盖某某驾驶摩托车与庞某某放置在其门前路面上的钢筋发生碰撞,造成盖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事故。盖某某受伤后先后入住齐齐哈尔第一医院、哈尔滨第一医院、黑龙江省康复中心进行医治,经诊断,盖某某伤情为重度颅脑损伤、急性脑外血肿、急性脑水肿、脑疝、多发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吸入性脑炎、癫痫、急性呼吸衰竭、创伤性硬脑膜下积液(纵裂、小脑幕上)、创伤性脑积水、脑干损伤等,共计住院治疗105天,在治疗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234,603.34元。盖某某伤情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为致残程度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经阿荣旗人民法院判决庞某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盖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合计1,081,257.55元。
盖某某为普通农民,是家中独生子,在这场事故中成为植物人,至今意识不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继续手术治疗,其父母为救治儿子花光了积蓄并四处举债,看着原本年轻帅气的儿子终日躺在病床上,他的父母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家庭陷入了绝境。而庞某某是盖某某同村的村民,面对巨额的赔偿款,也是无力承担。为了缓解盖某某家庭的困境,本院为盖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10万元,并免收诉讼费2221.06元。
(二)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盖某某因事故致残,为了对其进行医疗救治家庭经济陷入崩溃,属于典型的因病、因残致贫。阿荣旗人民法院本着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积极响应扶贫攻坚号召,为申请执行人盖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并免收诉讼费,缓解了盖某某一家的燃眉之急,为我旗脱贫攻坚工作做出了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