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那吉法庭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被告陈某某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被阿荣旗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赔偿二受害人9万余元,同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即本案原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二受害人12万元。
判决生效后,本案原告履行赔偿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赔偿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被告辩称自己已投了强险,出了交通事故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承办法官耐心向其释法,告知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偿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所以对于醉酒驾车致人损害的,即使机动车投了强险,保险公司在垫付后有追偿权,最终还是要有致害人自己承担。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告接受了调解,与原告达成协议。
目前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随之而来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吉法庭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不机械办案,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以案说法,加强法律宣传,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强调机动车强制险,鼓励完善商业险,以保证当事人损失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同时也要求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