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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0-08-27 10:58:27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刘欢)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该院审判的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伟在阿荣旗霍尔奇镇某村北山,将事先准备好的涂抹了药物的沙果放在树上,以此种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9只。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上述鸟类死体进行鉴定,该鸟类系太平鸟,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2000年8月1日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拌药的沙果及上述鸟类胃内容物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

      由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伟的非法猎捕行为造成29只太平鸟死亡,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人民币87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阿荣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综合全案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伟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8700元。张某伟当日即履行8700元。

      法官提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美阿荣!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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