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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7-27 15:10:02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杨会文) 

当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年轻一代对待婚姻缺少忍让和宽容,“闪婚闪离”现象频发,在此背景下,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是时代的必然选择。2018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 条首次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 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制定,能够有效避免轻率离婚现象,降低离婚率,值得肯定。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该制度尚不成熟,在具体适用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鉴于此,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灵活确定冷静期的期限,以加强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如对于没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设定较短的离婚冷静期,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设定相对较长的离婚冷静期。二是应设置使用除外的情形,如因家暴、虐待而离婚的,不应适用冷静期制度等。三是应制定与离婚冷静期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如引入家事调解制度、家事案件定期回访制度、心理咨询制度等。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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