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美好的,自古以来,我国都沿袭着古代的婚姻缔结的传统。婚姻缔结中的“六礼”最早现于《礼记·昏义》中,其中的一礼:“纳征”,也就是演变为当今的“彩礼”一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在农村,彩礼依然保留着“网红”的身份。而近年来由彩礼引发的婚约纠纷不胜枚举。
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六合法庭受理了原告小光(化名)诉被告小丽(化名)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小光患有智力残疾,和父母一起生活,已过而立之年的他终于娶到媳妇小丽,然而小丽不但患有智力残疾,还患有肢体残疾,右腿在小时候便丧失了行走能力,小丽五岁时便与祖父母相依为命。二人在双方家长的操办下于2018年11月末订婚,12月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2019年1月举行了婚礼,两位患有智力残缺的人终有了自己的家庭,看似皆大欢喜,然而同年8月两人便开始分居。小光父母为了其能够顺利的举办婚礼,共筹集结婚彩礼10万元。由于小光的特殊情况,父母便撑起了小光的一切医疗及生活费用,因二人无法互尽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小光将小丽及家人告上了法庭,请求小丽一家返还除为其购买金手镯之外的剩余9万元的彩礼。
审理经过: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金鑫了解到,被告收到的10万元的彩礼,用于购置被服、衣物、电视机、洗衣机、租用婚车、及后期零散的医疗花费等已花费了5万余元。被告小丽从五岁时母便离异,扔下年幼的小丽由祖父母独自照看,祖父母均已年逾七十,早已无经济能力、劳动能力,父亲也外出务工多年,很少与家中联系。原告小光无劳动能力根本无法独立生活,支付彩礼之后,家中生活陷入了困境。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庭上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裁判结果将择日宣判。
本案中,原、被告所在的农村具有浓厚的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的风俗,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给付的10万元,是附条件的赠与,应当认定被告收到的十万元的性质为彩礼。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举行了婚礼,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确立,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并未确立,二人没有相互扶助和共同生活的经历,彩礼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返还。
法官分析:
什么情形下,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考虑原、被告所在地有无婚姻缔结给付彩礼的风俗,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认定其性质是否为彩礼,还应当考虑是否确立了但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要考虑原告给付彩礼后,不菲的彩礼是否让其生活陷入困境。困境即陷入“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仅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应酌情地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彩礼的数额。
婚姻非儿戏,给付彩礼需谨慎,莫让欢喜送出的彩礼成为日后是非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