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并当庭宣判。根据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性,避免人员接触,本次庭审被告人穿防护服、佩戴护目镜。
经审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何某为了骗取钱财,事先在网络上下载了口罩、体温枪、营业执照等图片后,利用号码为huanaijia3344的微信号,在“张大网钓友群”内,发布上述图片及出售口罩、体温枪的虚假信息以及利用另一个号码为liuxiaosiaini1314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内多次发布上述图片及出售口罩、体温枪的虚假信息,致使在微信上看到信息的被害人纪某某、王某某等人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何某转账支付购买口罩、体温枪的钱款。何某收到钱款后,将付款人的微信删除并拒接电话。何某以此种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某100元、崔某150元、纪某某450元、王某某440元、崔某某2260元,共计人民币3400元。另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何某在阿荣旗那吉镇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包括入户盗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阿荣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合全案情节,当庭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00元、崔某人民币150元、纪某某人民币450元、王某某人民币440元、崔某某人民币2260元、姚某某人民币100元、刘某某人民币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