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年春节,因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随即来自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积极投身防疫一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但是也有部分群众对疫情的严峻形势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指挥,随意进出小区,甚至出现群众对防疫人员大打出手的情况。
近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妨害疫情防控,殴打志愿者涉刑的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1日,社区志愿者许某在某小区入口执勤期间,访客毛某驾驶汽车意图进入,许某按防疫规定向其解释并予以阻止,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凌某及其妻子吴某到场。两人到场后对防疫规定不满,不听在场保安、围观人员劝阻,纠缠辱骂志愿者、推搡被害人许某。后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徒手将其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的行为,属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还有几种行为应当关注:
1、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5、撕扯医务人员防护装备、向医务人员吐口水,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广大群众应当理解和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善于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更应当克制冲动,要增强法治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知晓相关权利义务,不信谣、不传谣,将此次疫情防控作为自我检视的契机,以实际行动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