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已于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由于欠缺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部分市民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防控疫情措施情况时有发生。
【基本案情】2020年2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遂对其进行劝导,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对前来协助劝导工作的民警进行攻击,致民警脸部、手部受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提示:我们“宅”在家里的时候,防疫工作人员顶着严寒,做着登记、测量体温等工作,为我们守好“安全防线”,希望大家多一份理解、支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待春暖花开,繁华与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