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阿荣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翟晓扬经阿荣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罪。
经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一、行贿罪
2008年初,被告人翟晓扬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政委时,向时任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孟某某(另案处理)表示想担任户政支队支队长职务,同年10月,翟晓扬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支队长,为了感谢孟某某对其职务的调整,翟晓扬到孟某某家中送给孟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二、受贿罪
2012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翟晓扬利用担任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炸药经营、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9.5617万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1年3月6日,被告人翟晓扬让梁某办理银行卡供其使用,梁某用其父亲梁某某居民身份证办理工商银行卡尾号为1908,该卡使用至2013年7月15日。2013年7月21日更换工商银行卡尾号为3990,该卡使用至2013年9月16日销户,同日梁某用梁某某名字开户尾号为3581银行卡,该卡使用至2014年5月28日销户。以上三张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为翟晓扬。三张银行卡总计进账人民币1128万元,其中有人民币804万元翟晓扬不能说明来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晓扬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