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17年3月9日、2017年5月13日,赵某在谢某处赊购农药化肥,分别出具欠据两份,一笔是19,822元,另一笔是8,455元,共计28,277元,此款口头约定于当年秋后还款,到期后,赵某没有按约定还款。2018年8月29日谢某向阿荣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履行还款义务。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于2018年9月30前给付谢某赊购农药、化肥款,合计28,277元,并以19822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0日至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并由赵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3.46元。到期后,赵某未能履行判决义务,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赵某靠养羊为生,因为管理不善,大部分羊生病死亡,因此欠下很多外债。赵某曾经有过很多土地还有两台车辆,但都已经被变卖用于偿还外债。承办法官到赵某住所调查时,赵某竟然跳窗逃跑,以此来规避执行。经过多次传唤,承办法官终于见到赵某本人,但赵某态度强硬,称自己没钱,爱咋咋地,承办法院依法对赵某执行拘留手段,在拘留所提审赵某时,赵某改变抵抗策略,改称要还钱,但一年只能还500元。一个有劳动力的成年男子一年收入怎么可能只能履行500元的偿还义务,承办法官判定赵某仍然心存侥幸,想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因此承办法官耐心详细地给赵某讲诉了抗拒执行的后果:法院会依法对他采取限高、失信、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严重的,他还将构成拒不履行罪,承担刑事责任。在了解到这些严重后果后,赵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态度诚恳地提出了履行还款的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二)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心存侥幸,以各种方法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我院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惩治力度,并充分利用限高、失信、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效地震慑了被执行人。在采取拘留措施后,大部分被执行人能主动履行完毕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再次告诫广大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成本高昂,切莫轻易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