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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担保可不是随便签的!
  发布时间:2019-06-13 15:34:11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刘晓敏) 李某向蔡某借了一笔钱,请王某某作保,且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李某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债权人蔡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某限期偿还借款,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二人均未履行,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担保人王某某账户内的存款,气愤的王某某找到承办法官,大呼冤屈,称并没有借别人钱,就要莫名其妙的被还钱,并且哀求法官希望将扣划的存款还给他。

执行法官耐心的解释,王某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担保人与债权人有同样的还款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借款人李某主张也可以向担保人王某某主张,如果王某某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有权向李某追偿, 王某某最终无话可说。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第一,在决定担保前了解清楚所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在为债务人担保时,了解清楚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担保承担的风险要有比较充分的预期和权衡,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任。当然,土豪随意。另外,切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而为他人担保,因为最终你将因此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三,在为债务人担保以后,要密切关注债务履行情况,切记撒手不管。很多连带担保人 签字担保便随即抛之脑后,直到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才想起自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一事,想要抗拒却是为时已晚。

    总之,借款虽要紧,担保需谨慎,只要签了名字就是要负责任的!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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