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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法理情”,使生效裁判在执行工作中实现价值
  发布时间:2019-05-22 17:08:53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纪胜智)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生效裁判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执行工作中。

   2017年5月,盖某驾驶自有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庞某家门前,与庞某放置在其门前路面上的钢筋发生碰撞,导致盖某摔倒受伤,后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盖某致残程度一级。2018年盖某将庞某诉至阿荣旗人民法院,要求庞某承担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经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庞某赔偿盖某财产损失1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盖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庞某只是普通的农村家庭,100余万元对于庞某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执行法官在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等情况后,体察案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在坚持公正执法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最终经双方同意,庞某赔偿盖某20余万元,该案执行终结。

   “法理不外乎人情”,在生效判决确认赔偿金额后,如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从而最大程度的解决社会矛盾,考验的是执行法官的智慧与耐心。所以实现执行工作与“法理情”的有机结合,不仅使生效裁判在执行工作中实现价值,也是突破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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