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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里看“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9-05-17 14:58:55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张森林) (一)简要案情

   2014年1月11日11时许,一场车祸夺走了一位年轻父亲的生命,留下了一家老小孤苦伶仃,无依无靠。2016年1月5日彭某某等人与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偿还20万元赔偿款的协议。董某某再已给付8万元的赔偿款后,不再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拘留被执行人董某某15天,在调查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家庭情况也不容乐观,失去顶梁柱的残酷打击,导致受害人妻子患有精神疾病,老人年岁已高,并患有多种慢性病,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只能靠低保为生,为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执行法官依法申请司法救助,为申请执行人救助金额2万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理解,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二)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因车辆安全性能较差,且未对机动车缴纳全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人员生命安全均受到伤害,轻则伤残、重则死亡,案件赔偿金额较大,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对于此类案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事实,是为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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