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杨会文) 夫妻离婚后,婚生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否有理?近期,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邵某每月支付婚生女董某1抚养费500元。
2010年,董某2与邵某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董某1由其父亲董某2抚养,邵某自2011年1月1日起每年负担抚养费1,200元,后邵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董某1请求邵某支付抚养费无果,只能一纸诉状将邵某告上法院。
邵某辩称,董某1是其与董某2生育的子女,离婚协议虽约定董某1由其父亲抚养,但其也在董某2出车不在家时帮助抚养孩子,其也经常把孩子接回家生活,所以被告没有给付每年1,200元的抚养费,而是直接将钱花在孩子身上,不同意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董某2与邵某虽已就董某1的抚养费达成合意,但不妨碍董某1在必要时向邵某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的原告父母原协商的给付抚养费的标准为每年1,200元,相比本地如今实际生活水平略有不足,增加抚养费是情理所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