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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那些围绕老年人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3-11 16:09:59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张淼) 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案号为“民特”的案件,这个案件不仅特殊在案由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更特殊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及申请人欲实现的司法诉求上。据了解,该案的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欲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确认自己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那么为什么申请人要成为监护人呢?原因是申请人欲以代理人的身份向老人的再婚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令大家唏嘘不已,因为老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幸离世,申请人撤回了申请。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是老年人在垂垂老矣之后,面临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俗话说,“有位老伴、有点老本、有个老窝”是老年生活的三件宝。可很多老年人辛苦劳碌一生,在安享晚年之际,却被婚姻、房产、存款等问题困扰不堪。

   1、老年人再婚自由不受任何人干涉

    俗话说“少来夫妻老来伴”,然而老年人在原配过世之后再次寻找伴侣的过程中,却面对着多重压力和阻碍。首当其冲的就是来自儿女的压力,儿女往往从情感上难以接受老年人再次结婚,从而多方阻挠,如不允许老人领取结婚证、要求老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威胁老人结婚就不赡养老人等。但是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另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老年人再婚是合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子女若强加干涉,系违法行为。

   2、擅用老人存款系违法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侵占老人财产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借用为名行占有之实。往往打着赡养、购房、做生意等“旗号”,将老人腰包里的钱“套”出来后,就找各种理由赖账,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于不顾。另一种是“以挪为己用演变成占为己有”。年轻人在特殊情况下掌握了老年人的财产,如借用、代为保管等,进而实施将老年人财产暂时挪为己用的行为。不管是哪种行为,只要未经老人同意,擅自动用,都属于违法行为。

    父母一生为儿女操心、付出,然而在父母年迈后,儿女对老人的情感多为不放心、不信任,不放心老人能够处理好自己的钱财,不信任老人能选择好自己的人生。而这样的不放心、不信任,就导致了儿女过分的干预了老年人的处置自由,无论婚姻或是财产。笔者认为,为人儿女应该在父母年迈后,给予父母多一点理解、多一点陪伴、多一点尊重。毕竟,安享晚年的主旨应该是安逸、舒心、快乐,为人儿女应该尽可能实现老人的愿望,而非强加干涉。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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