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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起纠纷 法官释法明理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8-12-03 16:33:02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高娃) 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成功促成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案件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4年12月17日,原告呼伦贝尔某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签订大豆收购合同,原告预付大豆款229万元,被告向原告交付大豆合计446余吨,经核算被告应返还原告大豆款11.7万元,被告拒绝返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大豆款。

    阿荣旗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耐心细致地与原、被告居中调解,最终被告同意履行义务,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申请。能够及时解决商事主体间的纠纷,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增强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营造法律至上的氛围,树立法律信仰,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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