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高娃) 2018年1至10月,阿荣旗人民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247起,去年同期此类案件219起,同比增长12.78%。当前该类逐年增多,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在发生事故车辆类型及驾驶人年龄方面:发生碰撞的车辆多为摩托车、两轮电动车,对驾驶此类车辆没有驾驶资质要求,特别有的驾驶人为老年驾驶者,老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因反应能力、视力下降,极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二是在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事故理赔方面: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以保险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驾驶人存在过错等理由,拒绝理赔,给被保险人理赔造成了困难;法官在案件审理当中查明保险合同中虽有相关的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多没有尽到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三是在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结果的规范和监督方面:事故发生后,法院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据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等事项进行判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科学、合理、正确,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至关重要,而目前对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结果尚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监督机制。四是在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规范性方面:在审理中,发现部分事故受伤者受伤后入住医院诊疗过程中,有挂床、过度医疗问题。
对此,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建议:一是上级法院应加强和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二是相关部门应重视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加强监督,积极落实鉴定人对鉴定结果的负责制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制。三是法院及交管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四是地方党委政府及交管部门应严格规范两轮电动车管理,特别是对驾驶者年龄加以限制,重点查处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醉酒驾驶行为,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