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王晓刚) 近日,阿荣旗法院亚东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有三名子女,长子和长女同意给付原告张某赡养费,但次子以自己生活困难、原告没给多少家产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结合以往工作经验,从“情”字入手,了解原告次子的媳妇掌管家庭事务和财产的管理权,在案件调解时,法官让原告、次子和儿媳坐在一起,从强化其道德观、家庭亲情观、传统美德等良好的社会风尚入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方式进行教育规劝,使原告和子女们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赡养协议,使得次子能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从根源上解决此次赡养问题。
在亚东法庭审理的赡养案件中,大多数的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儿媳在家庭成员感情沟通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负责对家庭事务和财产进行管理。由于公婆儿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缺乏一定的感情基础,导致公婆儿媳之间不能和睦相处,最终产生家庭纠纷。老年人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自身养老问题,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儿媳不能参加诉讼,即使在法庭上双方自愿达成赡养协议,但儿子经儿媳一说立即反悔,即使依法作出判决,但实际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化解,因此,解决好公婆儿媳之间的关系是解决此类案件的核心所在。(王晓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