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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中好意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8-11-14 16:33:13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高娃) 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丁某与被告闫某系亲属关系,2017年12月20日15时许,闫某无偿搭载丁某回乡途中,因路面冰雪以及驾车不当车辆失控,车辆与路西侧树木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乘车人丁某受伤。丁某诉至法院要求闫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此案经审理,主审法官认为虽然闫某出于好意无偿搭载丁某,构成好意施惠,但闫某作为驾驶人,应保证乘车人丁某的乘车安全,因车辆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判决被告闫某对原告丁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19,496元。

   法官释法: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无偿的约定,如无偿搭车、请吃饭、到站叫醒等,双方不会产生合同关系,本案丁某不能向闫某主张违约责任,但它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丁某可以对闫某主张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好意施惠关系的无偿性,可酌情减轻侵权人闫某的责任。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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