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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10-19 10:28:56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执行局) 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赵某某返还刘某某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内07民终13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刘某某于2018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阿荣旗法院立案执行。

    诉讼过程中,本院对赵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好民居F4-1号2单元24层1号面积138.89平方米住宅(产权证号:哈房权证外字第160103xxxx)房屋进行保全,赵某某未提出查封异议,该房屋为赵某某所有。执行工作人员两次前往该房屋查找赵某某,第一次拒不开门,第二次在收到传票后拒不到庭(赵某某同住母亲杨某某签收)。赵某某更换电话、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正常进行。

    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明知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后,无视法律规定,长期隐匿、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将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现公安机关正在案件侦查过程中。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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