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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柳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18-10-19 10:27:12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执行局)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了(2016)内072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柳某、王某1、王某2偿还刘某某彩钢瓦款37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当事人均未上诉。因柳某、王某1、王某2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阿荣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经调查,柳某于2017年3月14日将其名下位于阿荣旗三岔河镇沃尔汇村二组房屋一幢以买卖的名义过户到吕某名下(吕某为柳某的母亲);于2017年3月14日将其名下位于阿荣旗三岔河镇振兴社区三组房屋一幢以买卖的名义过户到徐某某(共有人吴某)名下(徐某某为柳某妻子的妹妹),但是抵债协议书中并包括位于阿荣旗三岔河镇振兴社区三组房屋,并向我院提交抵债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我院要求二人将协议书原件提交,柳某拒绝提供,并于妻子、妻妹串通拒不执行法律判决。为确保法院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我院将柳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现公安机关正在对本案侦查过程中。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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