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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析理 公正衡平权责
  发布时间:2018-10-10 15:32:23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贾宏博) 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赵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7年4月22日下午,原告于某与被告赵某各自代表所在学校参加全旗中小学足球锦标赛,比赛过程中,因争抢足球控制权,双方发生肢体碰撞导致原告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两所小学作为活动的直接组织者,虽在赛前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但并未将比赛过程中的安全理念事项及保护自身与他人人身安全知识充分告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局作为比赛组织者,在赛前、赛中均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而原告于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足球比赛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其仍自愿参加,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风险。据此承办法官根据原、被告各方在本案中过错的程度依法作出裁判。

   承办法官表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其目的是要求安保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保护与其存有某种关系的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而经营者或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具体有两种:一是经营者自身造成危险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二是第三人引发危险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因此经营者或组织者作为危险的发起者、控制者或行为的受益者应当妥善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排查自身可能存在的危险,积极制定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预案,尽可能避免因自身的过错或漏洞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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