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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行动之刑法实务课堂第三讲——“寻衅滋事”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8-10-09 15:30:11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高盼) 【案件回顾】2017年4月份,阿荣旗某乡居民李某与那吉镇居民朴某合伙经营鸡雏生意期间,因与孙某在生意上产生竞争,遂起报复想法。李某找被告人周某(2000年12月16日出生)、王某(2001年3月28日)等人。同年4月10日23时55分左右,朴某驾驶捷达牌轿车载着周某、王某等人来到某村居民孙某家,周某、王某与其他共四人手持事先准备的镐把进入孙某家东屋,对屋内熟睡的孙某及其家属进行殴打,并将窗玻璃砸碎。次日0时3分许,周某、王某等人乘坐朴某的车辆逃离现场。

经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有三名被害人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案后,二被告人赔偿四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被告人周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解惑】

* 问: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解答:《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以寻衅滋事定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问:犯寻衅滋事罪将被处以何种刑罚?

解答: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问:现在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本案中,寻衅滋事的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法官在量刑上有何考虑呢?

  解答:

  ①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寻衅滋事行为负刑事责任;

②本案中,二未成年被告人的持械殴打行为造成三人轻微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③二被告人作案时间是深夜,作案地点是他人住宅,作案人数众多,作案时持有工具,行为表现为殴打多人致轻微伤、损坏财物,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属于量刑考虑情节。

  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同时考虑案件量刑的均衡性予以裁判。                 

【法官启示】

本案在审理中了解到,二被告人均在尚幼时父母离异,与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家庭教育失当。且二人均初中未毕业便辍学,闲散于社会,文化程度低,自我约束力较弱,分辨是非能力差,涉世的无知和盲目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义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故而,对于未成年人,家长亲人教育使其会分辨,学校知识教育使其能冷静。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都不能偏颇。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阿荣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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