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杨会文) 近年来,阿荣旗人民法院受理雇员受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雇员在受损事故中有过错的,是否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减轻雇主的责任,没有相关可适用法律依据,按照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减轻侵害人的责任,但雇主不属于侵害人。
二是雇员如果是受雇于法人单位,是按照工伤处理程序进行,还是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进行,没有明确的参照标准。特别是在建筑、生产领域临时性用工的,一旦发生事故受伤,如果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旷日持久,十分不利于雇员利益的保护。
三是雇员受损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雇员一并起诉雇主和第三方的,具体责任承担目前做法不统一。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雇员受损,在目前市场用工不规范和社会保险、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从公平角度仍适用过错原则来进行责任分配,可以适当减轻雇员方的责任;二是雇员属于临时性受雇于法人单位临时用工的,应从有利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角度,可以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理予以司法保护;三是雇员受损是第三方造成的,属于不连带责任问题,理论上仍比较复杂,原则上除工伤事故,当事人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外,其他情况均不能得到双份的赔偿额,如果雇员受损完全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了部分赔偿额的,雇主应当补充赔偿相应份额,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如果该损害是雇员自身和第三方共同原因造成的,则雇主应当对雇员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方的责任可以按照不连带责任的规则处理。